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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66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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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发[1990]668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66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66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668号
  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税发[1990]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称: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人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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