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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2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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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7〕26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2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7〕2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7〕262号
  全文有效
  1997-11-20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云地税发〔1997〕09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扶持全民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对经营者提供体育活动场地或提供体育活动场所的同时提供各种体育用具(例如球、球拍、球网、球台等等)给他人进行体育活动(除《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娱乐业”列名的项目外)而取得的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暂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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