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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8〕1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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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1998〕17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8〕1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1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175号
  全文有效
  1998-07-10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汕地税发[1998]059号请示悉。关于学校、教办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教办及其教育机构提供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范围,但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因此,你市学校、教办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应予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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