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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5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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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8]57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5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72号
  全文有效
  1998.12.12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454号)收悉。《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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