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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8〕3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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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1998〕34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8〕3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3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349号
  全文有效
  1998-12-1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穗地税发〔1998〕179号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读班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不能边征边退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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