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执行时间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9]16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执行时间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9]16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执行时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按省局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全市起征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为此,市局要求各县(市、区)局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征管底册,确保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粤地税发[1999]162号(略)
2、梅市府办函[1999]86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