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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财法[1999]20号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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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财法[1999]20号
文件名: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财法[1999]20号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财法[1999]20号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财法[1999]2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8日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1、对个人购买(或接受赠与)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①
  2、对个人购买(或接受赠与)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②后的差额计征。①
  3、对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按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1.5%。对预购商品房仍按1%预征契税。
  6、“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界定。如购买房地产商的普通住宅,以房地产商的交楼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的时间计起;如购买个人自建转让的普通住宅、转让普通住房(商品房)或接受赠与的普通住宅以《房地产权证》的签发日期计起。
  7、对“普通住宅”的界定。我市暂定为除别墅(包括连壁别墅)以外的住宅。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减免税的审批手续问题
  1、个人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手续
  如属房改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和市房改办核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的复印件;如属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 证》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居住超过一年,但房地产权证签发的日期不足一年的,还应同时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商的交楼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复印件;如接受赠与的住宅,应提供房地产证的复印件。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售抵押房改房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1998]170号)、《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地税发[1998]19号)和本通知的精神,确定其征免税。
  2、空置商品住房的营业税减免审批手续
  房地产商凭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确认为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表和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批件,向所管辖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各基层局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3、空置商品住房的确认手续
  房地产商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批件向所管辖的税务机关填报《空置商品住房认定表》,由各基层局审定,其中:第三联、第四联和第五联由房地产商交由市财政局确认。
  4、契税的减免审批手续
  由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依据本通知精神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关于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空置商品住房免税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停止。
  对向房地产商购买的第一手住房,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对二手房的买卖,以开出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日期为准。凡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税乎网注:
  ①根据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2000年5月8日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0]108号),
  (1)第一点第2款的“购入原价”明确为:个人接受房屋赠与或继承的可按原房产原所有人(赠与人和被继承人)购入房产的价格作为购入原价(并附上发票);没有发票的,则按房屋评估所的评估价格作为购入原价。
  (2)第一点第4款补充为:“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第二点第2款补充为:“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如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没有签署日期的,但能提供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有关税务人员核实,证明其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合格的,可比照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验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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