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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9]3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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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1999]39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9]3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3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39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10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湛地税发[1999]223号)悉。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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