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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60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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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9]60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60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4号
  全文有效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准备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把好企业填报“清单”的质量关,组织办理对已经收集的1999年1月以来的清单,按照粤国税流函[1999]51号通知有关清单填报及装订的要求,对企业逐户进行一次清理,凡存在漏报、错报、重报、缺码及模糊不清的清单,一律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二、对于合规格的已录入的数据,各单位要在1999年12月18日前备份完毕;
  三、各单位必须在1999年12月16日前提出所属地区录入点设置计划,报市发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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