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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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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税发[1993]446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发[1993]446号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开具银行账号证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3-11-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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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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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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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开具银行账号证明的通知
深税发[1993]446号
全文有效
市各国内银行、城市信用社、税务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关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提供银行账号证明的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规范开户银行账号证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发给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将填好的“开户银行账号证明”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予以核对无误后加盖银行印章 ,交由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开户人(纳税人)名称:________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开户日期 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公章 )
一九九年月日注:本证明由纳税人填写,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开户银行印章 后取回,随同填好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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