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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6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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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9]60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6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深府办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区内的外资电厂仍按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1号 深府办函[1999]1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51号)收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同意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返还,此办法一定三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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