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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56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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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0]567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56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56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56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对商业企业向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的税务处理,比照此文件执行。以前有规定与此文不符的,按此文办。此文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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