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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1]2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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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2001]29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1]2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2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29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2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不久前省局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全面加强依法治税的决定》(粤地税发[2001]284号),认真组织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到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要根据《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现行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等,当前尤其要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确保每年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不少于上年税务案件立案总数的10%。
三、要为执法监督工作配备必要的机构、人员和物质条件,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熟悉法律和税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执法监督工作。要形成以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征管、稽查、税政、人事、监察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助的执法监督工作格局。
四、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和不足,研究提出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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