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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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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2]382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2]38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7-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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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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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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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38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1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省部分地方在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省局进一步明确。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车辆,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交通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拥有的车辆,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不在发牌地年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辆,原则上应由发牌地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年审时发现发牌地税务机关没有征税,年审地税务机关可以补征。
四、对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既挂港、澳牌照又加挂国内牌照的车辆,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外,应在车辆年审地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主题词:车船使用牌照税 征管 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7月15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 校对:涉外处 肖二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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