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4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45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省府令[2002]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期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计算。
二、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三、对已批准享受免征房产税五年优惠的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如未享受到期的房产税优惠,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原广东省税务局[84]粤税外字第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