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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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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函[2002]243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24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8-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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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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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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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24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27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2001]128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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