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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公通字[2002]232号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偷逃抗骗税及欠税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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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公通字[2002]23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公通字[2002]232号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偷逃抗骗税及欠税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2-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偷逃抗骗税及欠税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告
粤公通字[2002]232号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偷逃抗骗税及欠税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告
粤公通字[2002]23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17日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省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我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1994年以来,凡有偷、逃、抗、骗及拖欠各类国家、地方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制售、使用假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2002年11月30日之前,到当地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交代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必须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凡已清缴应纳税款的或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违法犯罪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立案查处,对犯罪嫌疑人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重惩处。
四、欢迎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0)83110800
省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020)37631887
省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020)85299295 800830110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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