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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办发[1990]1135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申贯彻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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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办发[1990]1135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办发[1990]1135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申贯彻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申贯彻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135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申贯彻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135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1月17日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力船使用税征管的人关问题,并要求予以明确,省局重申如下:
  一、关于易地补税发标志问题。省局[87]粤税三字第090号文规定:“从八月一日起,各地检查发现我省的车船凡未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应税车船,降按规定被税和加收滞纳金外,可处以征收税额五成以内罚金;免税车船,不补税,可处以按规定计算的税额以内的罚金。并责成其在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纳(免)税标志。”这个规定是为了实行双头控管,堵塞漏洞,利于各地做好纳税比销工作,应坚决贯彻执行。
  二、关于车辆贴已(免)税标志问题。省局在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已与省公安厅联合下文规定,各地应认真执行。对不张贴标志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遗失标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发。补发已(免)税标志,应收回工本费。
  三、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税收宣传和确定纳税时间问题。为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和执行征管办法,各地在开征车船使用税以前,每年都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内部学习,由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和征管办法,把车船使用税开征工作搞好。凡委托代征的,应把政策规定向代征单位交代清楚,以维持税法贯彻的统一性。关于纳税时间的确定,省局[87]粤税三字第090号文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时间,从一九八八年起定为三月一日至六日三十日。需要提前征收的,可由各市、县税务局决定,报省税务局备案。”各地确定的纳税时间应相对固定,不能一年一变,以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习惯。各地确定的纳税时间,以市为单位列表(自制表式)说明,在一九九一年二月底前上报省局备案。
  以上通知,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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