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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2]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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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20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1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要认真贯彻今年10月召开的全省个人所得税会议精神,对于帐册健全,能核算盈亏的中介机构,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必须实行查帐征收;不允许全行业实行核定征税的办法,对于确实暂时未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按照总局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采用带征率的,所得税带征率不得低于5%,凡低于上述“两率”的地方,年底前必须纠正;对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要一律按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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