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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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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3]5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5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7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我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工作,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行防认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尽快将《通告》翻印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大厅,同时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广宣传资料》(见附件二)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的具体推广方案印发给尚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使其及时了解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项,督促其自觉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增值税管理及时、到位。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2003年5月16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金税工程二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要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推广使用的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一种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纳入税控系统管理。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四、为确保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推广使用税控系统,促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尚未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控系统的培训、安装和使用工作。
  五、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自200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使用。
  七、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对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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