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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3]3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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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3]33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3]3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3]3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3]33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5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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