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修改和发票验旧供新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20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修改和发票验旧供新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20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30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之间联系的的监控和检查,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的第七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见本通知附件。自200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统一使用上述修改后的新表进行纳税申报,其他要求仍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深国税发[2001]514号印发)执行。对于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规定填报的,一律不予接受申报。
二、自200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所有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的验旧供新业务,必须完整填报《验旧供新表》及其附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否则,一律不予供售发票。
附: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