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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3]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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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3]48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3]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财法[2003]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财法[2003]4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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