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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95]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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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72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4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5]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5-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法规,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二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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