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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3]8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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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3]85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3]8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财法[2003]8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财法[2003]8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开办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凭所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不得跨省使用。
  三、下岗失业人员只能按一户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允许将《再就业优惠证》转借他人。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戳记。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财政 就业 税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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