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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2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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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3]24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2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4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4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以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要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精神实质,辅导具体操作,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国、地税机关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科学安排,统筹兼顾。各地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评定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指标分值,结合我省实际,对各项内容的分值进行分解细化(分数的具体评定说明见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表》)。
  1.税务登记情况15分。其中:开业登记(2分)、扣缴税款登Z(2分)、税务变更登Z(2分)、登记证件使用(2分)、年检和换证(2分)、银行账号报告(3分)、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2分)。
  2.纳税申报情况25分。其中:按期纳税申报率(5分);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5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5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其中: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4分);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6分);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
  4.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其中: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9分);欠缴税款情况(9分);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7分)。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其中,有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每次扣20分;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每次扣10分;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次扣5分。
  (二)评定组织与程序。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应分别成立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税政、计统、稽查等部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共同评审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以每两个纳税年度为一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的共同评定工作。
  2.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初评出各自管辖范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共同评定工作。其中,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批。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批。A、D级纳税人名单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以加强管理与服务。
  3.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共同评定的A级纳税人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发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专线等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4.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三)激励与监控。除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不同等级纳税人实施基本的分类管理之外,明确以下两点:
  1.对A级纳税人的发票供应,可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保证供应,原则上一次可供应1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原《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07号)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部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但对分类后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问题,在未另文通知之前,暂按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其出口退税被核定为A、B类的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其中,对出口退税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申报办理退(免)税;经审核无误后,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对出口退税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申报退(免)税。其他包括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和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三、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一项内容新、专业要求高的综合性税收征管工作。各地在推行过程中,务必加强宣传辅导,同时,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抓基础,认认真真办实事,真正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全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至明年3月底前,首先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并评定出A级纳税人(具体参评纳税人名单由国、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各市联合评审委员会于明年4月10日前将首批共同评定的A级纳税人名单,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确认后统一在全省范围内公告。今后确定的A级纳税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选择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阶段:从2004年9月1日起,各地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扩大到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各地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略):
  1.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表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
  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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