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执行起始日期为文到之日。
二、对于已改制的企业,凡符合财税财税[2003]183号规定条件的,已征的印花税不予以退还,未征的印花税不予以追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