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035
  • Tax100会员 33225
查看: 809|回复: 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4]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3: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4]1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4]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执行起始日期为文到之日。
  二、对于已改制的企业,凡符合财税财税[2003]183号规定条件的,已征的印花税不予以退还,未征的印花税不予以追征。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