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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卷烟二厂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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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4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卷烟二厂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卷烟二厂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卷烟二厂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2号
  全文有效
  广州、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关于重组后的广州卷烟二厂缴税问题的请示》(粤中烟财[2003]261号)。由于广州卷烟一厂、南海卷烟厂的企业名称和法人资格已被取消,从2004年1月1日起,原广州卷烟一厂、南海卷烟厂的全部资产己无偿划转到广州卷烟二厂,广州卷烟一厂生产点、南海卷烟厂生产点作为非独立核算机构汇总广州卷烟二厂进行统一核算。经研究,我局同意从2004年1月1日起,广州卷烟一厂生产点、南海卷烟厂生产点生产的卷烟,统一汇总到广州卷烟二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请你局做好有关纳税事项的交接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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