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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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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发[1996]217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6]2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6-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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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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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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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217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4号)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调查摸底情况,合理核定定额,对未达到规定税负的,可适当调高”。鉴于我省在1994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对全省个体“双定”纳税户已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税负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要求,省局决定,今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时间,不要急于调整。但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核定调整,但要注意工作方法,并掌握好调整幅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一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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