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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2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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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6]22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2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标准:纯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月均税款在3万元以上的;纯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月均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户,地方各税月均税款,私营企业在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在5千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内容:业户名称、经济类型、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以上内容应按规定逐户造册上报,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填报时间:基层征收单位在年终后15天内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奖交接班20天内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后30天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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