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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9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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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4〕97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9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4〕9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4〕97号
  全文有效
  2004-04-08
  深圳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
  你办《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函》(深车函[2004]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3月1日起,调整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鉴于我市收文时间比规定执行时间滞后19个工作日,造成部分车辆在3月1日与3月26日期间仍按原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经请示总局,市局研究决定,有关车辆退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经调整后确属下调最低计税价格,且已按原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的车辆多征部分予以退税。
  二、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书面申请、车主身份证明、《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
  三、车购办经核对申请资料与档案资料一致,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并重新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联交付纳税人,一联集中由市局统一移送车管所归档。
  原已移送车管所的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联的回收归档问题由市局与车管所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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