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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4]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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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4]18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4]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4]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4]1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对要求享受财税[2004]29号文税收优惠的外籍个人,如对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的,一律要其提供所在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不能提出证明的,不得享受该优惠。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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