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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4]4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减免税普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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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4]49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4]4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减免税普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减免税普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4]4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减免税普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4]4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针对部门分工、税务机关代码等问题,提出需要省局给予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门分工省局在《通知》中明确了各相关处室在减免税普查工作中的分工、具体经办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各地在普查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省局对口处室联系解决;各级税务机关须将普查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9位,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各地方税务局机关代码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23号,以下简称《地税代码通知》)进行设置。广州及佛山市各级地税机关采用“大集中”项目组设置的编码填报,其他市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7位按照《地税代码通知》设置,第8-9位代码(代表县以下分局或所)由各地级市税务局自定。
  三、关于企业调查表表式省局对《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在总局规定的表式基础上增加了“地税管辖”、“审核税务机关”、“税务审核人员”等项目,以方便企业分别计算、填报国、地税系统各自需要的数据和资料,明确税务审核机关及审核人员的责任等。各地须按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四、关于数据录入及上传途径具备局域网络环境的,可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减免税调查软件(机关版)中“多用户录入功能”录入数据;软件中上报功能生成的上报文件,即包含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各单位只需完成上传功能即可。
  各地级市税务局计统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相关数据及分析报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邓晓炜、王秀婷。
  五、没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交回的纸质调查表无需录入到计算机中,只做参与填报凭证使用。所有的纸质调查表由负责初审的税务机关存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按时、保质地完成减免税普查工作。
  附件: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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