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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2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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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4〕262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2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2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262号
  全文有效
  2004-09-10
  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200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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