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8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夯实征管基础省全面上线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为“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征漏管户、清理欠税、清理3.0征管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委托代征、清理企业所得税带征、清理违规税收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六清”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漏征漏管户
目前我省地税的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仍有较大差距,在国地税共管户方面与国税登记户数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有的纳税人长期“零申报”或不申报,因此,有一必要继续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夯实征管基础的基础。
1、要将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民政、司法、编委、质监等部门办理的工商登记户数或批准设立的单位数进行比对。凡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要求纳税户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2、要将地税登记户数与国税登记户数进行比对,国地税共管户凡办理了国税登记而未办理地税登记的,必须要求纳税户限期办理地税登记。
3、要进行实地清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写字楼等个体私营业户较多或纳税户较容易隐蔽的地方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凡发现业户未办理地税登记的,必须要求纳税户限期.办理地税登记或临时登记。
4、对长期“零申报”或不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清理检查,查明“零申报”或不申报原因,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二)清理欠税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加大清理欠税力度,大力清缴欠税,取得显著成效,欠税逐年减少,2003年末全省地税统计的累针欠税余额较2002年末减少了17.58%。但由于种种原因,欠税问题始终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一些地方欠税仍然较多,陈欠未少青,又增新欠,因此,必须继续加大清理欠税力度,尽量减少欠税。
1、各地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82号)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
2、要摸清欠税底数,做好分类统计。要对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核清欠税户的欠税底数,并按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本年新欠进行分类统计、核算,同时要对今年新增欠税的原因和构成进行分析。
3、对有能力缴税却拖延不缴的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清缴。对恶意欠税的,除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欠税清缴入库时必须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清理征管数据。
征管数据既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载体,也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果。我省地税系统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保存了大量的征管数据,为强化税收征管和组织税收收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沉淀了一些垃圾数据和错误的信息、。为了确保“大集中”新系统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使下一步依托“大集中”平台进行的精细化管理有夯实的基础,给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减压,保证“大集中”系统轻松上线,有必要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现存征管数据进行清理。重点是清除并不存在的纳税人记录,重新梳理纳税核定(如应纳税的税种、品目、税率等)和核算级次等数据,改正纳税核定和征收方式等方面的相互矛盾或错误的数据。
(四)清理委托代征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为了加强零星税源的管理,把一些零星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税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把一些不属委托代征的税收业务也实行委托代征;有些地方对代征单位缺乏宣传和培训,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有的代征单位对税法理解不到位造成少征误征税款,有的代征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期解缴税款甚至长期挪用税款,有的代征单位收“人情税”。委托代征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税收管理的死角,存在隐患。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安全,确保代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各地要对本地区有委托代征行为的单位和代征单位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一要清理代征单位是否具备代征资格;二要清理有无将不得委托代征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三要清理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了“代征税款”账户;四要清理代征单位是否严格按“限期限额”制度规定按期及时解缴代征税款;五要清理代征单位是一否严格按规定使用税收票证;六要清理委托代征手续费提留和使用情况。
(五)清理企业所得税带征。
1999年底省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下发以来,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逐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逐年增长,查账征收面也有所扩大。但_是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带征)的比例偏大,查账征收面过小的状况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有些地方查账征收的比例仅为8%左右,有些账册健全、能正确核算利润的企业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实行所得税带征。这是极不正常的,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快速稳定增长,影响了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必须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一要清理是否将账册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的企业实行带征;二要清理是否将达到规定标准应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也实行带征;三要清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调低带征率的现象。
(六)清理违规税收政策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坚持依法治税,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两权监督,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断提高,但税收管理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最近国家和省审计部门对我省地税征管工作进行审计时都发现了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是屡查屡犯,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此要给子足够的重视,对照审计出来的问题,认真清理检查违规税收政策和一行为,清理的重点是:
1、违反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或决定。
2、违反规定擅自作出调高或者调低税率(征收率、起征点)的规定或决定。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税前扣除范围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 的规定或决定。
4、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审批项目或者将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取消的审批项目仍然实行审批管理的的规定或决定。
二、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应在11月25日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提出整改意见。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总结和统计表。其中欠税清理情况统计表、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二)由计财部门审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一)(二)由税政部门审核,漏征漏管户、非正常户清理情况统计表由征管部门审核、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一)(三)由征管、计财部门共同审核,违规税收政策清理情况统计表由税政、法规部门共同审核,书面总结报给省局征管处。委托代征单位清理的时期为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底,企业所得税带征清理的时期为2003年度。其他四项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10月底止。各地要如实反映清理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凡瞒报少报虚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既是贯彻全国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具体举措,也是保证“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在全省全面顺利上线的迫切要求,各级地税机务必要提高对专项清理工作的认识。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征管、计财、税政、信息、法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按期高质量完成。
(二)制定方案,分类排查。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
(三)广泛宣传,争取支持。
要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纳税人理解与支持;要积极争取工商、国税等部门的配合,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积极整改,巩固成果。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检查清理出来的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积极整改,以巩固专项清理的成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
1、税务登记管理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登记信息交换制度。要与工商、国税等部门建立“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定期巡查机制。地税部门本身要建立“清理漏征漏管户”的责任制,将“清理漏征漏管户”的责任落实到人(对清理出来的漏征漏管户必须限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零申报”或不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质疑约谈,查明真相,防止因管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出现漏洞,对确实查无下落的,要严一格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2、欠税管理方面。除有现有欠税认真进行清理外,要加强催缴工作,尽量避免出现新的欠税。凡是超过规定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都要及时发出《限期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逾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在委托代征方面。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所界定的委托代征范围、条件、程序、税款解缴等规定来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双限”管理制度,所有代征单位必须单独开设“代征税款”帐户,不得将代征税款与自缴税款混用同一个帐户,更不得将代征税款与单位自有资金混用一个帐户。对不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税务机关应终止委托代征。
4、在扩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面方面。各地要通过这次清理,摸清底细,弄清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彻底纠正这种粗放型管理的做法,不断扩大查账征收面,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使企业了解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目的和意义,从而引导企业准确、完整地建账建册。二要按照省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的规定,一方面对帐务健全、能够独立核算盈亏的纳税人,年经营规模达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的纳税人,必领实行查账征收。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查帐征收的扩面工作。2005年的查账征收面要达到50%以上、并逐年递增。三要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不具备建帐能力的业户,建议其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帐以及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四要加强对已建帐业户的宣传辅导,实行边检查,边辅导,以检查促建帐。杜绝由于税务机关检查力量的相对不足,不可能户户进行检查的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纳税人的侥幸心理,不按照规定如实建帐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五要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建假帐和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六要加强税务机关队伍的建设,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对确不具备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要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的审核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和对比分析,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约机制,使核定征收方式真正成为查帐征收方式外的有益补充,既能公平税又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为规范统一、调整提高带征率(核定税额)打下基础。
5、在税收政策方面,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凡是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一律不得出台,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准备出台的文件如果在税收方面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地税部门要敢于提出修改意见或反对意见,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文件如果在税收方面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地税部门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
附件:(略)
1、欠税清理情况统计表
2、漏征漏管户、非正常户清理情况统计表
3、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一)
4、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二)
5、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三)
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一)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一)说明
7、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二)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统计表(二)
8、违规税收政策清理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