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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4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申报是否属于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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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47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4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申报是否属于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申报是否属于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申报是否属于纳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7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18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抵、退税申报是否属于纳税申报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2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免、抵、退税管理的规定,纳税申报包含免、抵、退税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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