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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3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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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4〕327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3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3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327号
  全文有效
  2004-11-10
  各业务处室、计划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纳税人到工商局申请并取得经营范围注明为经营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营业执照,即可视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凭营业执照申请购领《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二、各区、分局应加强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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