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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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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5]2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29号
  全文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4]138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对总局下发的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造成失控的原因,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具体数据见附件《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数据明细表》(我省明细数据放在省局金税工程数据下发地址“ftp://86.16.16.30/省局金税工程”目录上)。
  二、各地必须认真核查登记日期为2004年11月失控企业和发票数据,分析其较前反弹上升原因,并将失控原因(失控原因为走逃企业、丢失发票、其它等原因,属其它原因应详细说明)以表格形式上报,同时保留好失控发票与所涉及企业的失控认定资料。
  以上情况须于2005年1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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