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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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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珠地税函[2005]24号 |
文件名: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2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海市村办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村民“生活补助费”的涉税处理问题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2005-02-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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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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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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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海市村办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村民“生活补助费”的涉税处理问题的复函
珠地税函[2005]2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海市村办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村民“生活补助费”的涉税处理问题的复函
珠地税函[2005]2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1日
各区(分)局:
2001年以来,香洲区委、区府按照“村转居”的指导思想,对所属香洲区的城中村村委会及村工贸公司进行全面改造,原村委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村工贸公司改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村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和个人股东(村民)出资组成。各股份合作公司以村民占该公司股份数为基数,每年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但股份合作公司都没有代扣代缴该部分个人所得税。
自2002年后,基层分局在检查村股份合作公司中,查出了上述问题,在要求村民(股东)按税法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时,村民(股东)反应较为激烈,基层分局向市局反映了情况,为稳妥解决该问题,市局就此向省局作了请示,但省局要求市局要严格依法治税,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市局就个人股东(村民)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村民(股东)取得的“生活补助费”实质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由于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属公司分配红利、股息性质,分配的金额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故股份公司在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将上述支付给村民(股东)的“生活补助费”再于税前列支。
三、以前文件规定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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