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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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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珠国税[2009]8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国税[2009]88号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6-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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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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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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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2009]88号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2009]8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9日
各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资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金额合计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不含)以下的,由市局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分局自行审批。审批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批复。
二、金融企业发生单笔呆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参照上述金额标准执行。外币呆账损失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标准的掌握,统一按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标准掌握。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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