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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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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珠地税发[2009]227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9]22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6-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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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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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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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9]22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9]22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9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境外中资企业中国主要投资者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应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管理局提出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管理局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审核后报市局,由市局层报省局、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主管管理局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后报市局,由市局层报省局、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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