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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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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5]5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51号
  全文有效
  2005-02-24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对内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内资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相应调整如下:
  从2005年度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224号)审批权限调整为内资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和内资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报市局审批,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分局审批。
  二、2004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经市局审批的内资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和内资企业发生的单笔(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三、为了加强下放管理的内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内资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各自权限内的审批管理工作。
  对于内资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呆帐损失和内资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各区、分局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将终审审批文件及有关明细表上报市局备案。
  四、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分局审批上述呆帐损失、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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