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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5]4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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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5]4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5]4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2005]4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2005]4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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