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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2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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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3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402号)收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向日本公司(GL WILL LEASING LTD等)14家公司租赁4架飞机(飞机编号为B2816、B2817、B2818、B2822)。2002年租赁期满后,南航公司向日本公司购买了上述4架飞机。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南航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将该4架飞机出售给2家外国公司(美国及爱尔兰)后,再回租继续使用。
  关于南航公司申请对上述4架飞机售后回租所支付的租金按融资租赁方式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12号)规定,省局同意该公司融资租赁上述4架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就扣除设备价款(指再出售给2家外国公司的价款)和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后的余额,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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