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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2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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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2005]211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2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2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21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24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1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精神,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政策辅导,切实做好有关申请受理工作。
  二、我市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中国居民(国民),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国民,可向户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书及《办法》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初步审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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