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2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21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24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1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精神,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政策辅导,切实做好有关申请受理工作。
二、我市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中国居民(国民),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国民,可向户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书及《办法》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初步审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