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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1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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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00]147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1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147号
  全文有效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际税负的计算,应以年度为准。即以年度内(税款所属时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除以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二、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其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应全额入库后才能提出申请。如软件产品的应交增值税额未全额入库的,国税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退税后,软件产品销售业务的年度累计税负率不得低于6%。
  三、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凭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复印件、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过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连同《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还审批表》(格式附后)(略)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我局审批。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商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粤国税发[1999]40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不予办理退税。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所列的公式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统计实际退税额,并结合粤国税函[1998]184号文的有关规定,汇总填报《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数据统计表》(见附件)(略),于每年终了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应客户需求修改该软件的,不属于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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