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府[1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进口设备免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问题 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各级部门在审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时,应以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主要依据,切实简化操作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后分别转报省计委、经委或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申请及发放 我市限额以下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发放工作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市计委、经委组织。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及内资项目),由市市委审核并发放(代发)确认书(或经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核发放);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及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申请,由市经委审核并发放(代发)确认书(或经初审后报省经委审核发放)。确认书的具体申办方法,由市计委、经委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