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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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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17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25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在境外投资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税收安排)对方遇到税务问题需要启动税务协商程序的,可先向有关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进行初步审理,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二、《办法》对于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各市局应高度重视,应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布,有针对性地对在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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