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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5]4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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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5]41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5]4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3日
  各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范围。家禽加工企业及冷藏冷冻企业不论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的增值税,均可享受全额的即征即退优惠。
  二、申请审批流程。比照现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三)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本通知下发前的增值税可合并为一个所属期办理。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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