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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 粤国税组[2006]3号 中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对部分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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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
中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对部分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组[2006]3号


  中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对部分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组[2006]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月17日
  中共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党组:
  为加强对各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通知》(国税党字[2005]19号)的精神,省局党组决定今年对韶关、河源、梅州、中山、江门、肇庆、云浮等7个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巡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视检查的组织领导
  省局组成2个巡视组,在省局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第一组负责巡视韶关、中山、江门市局,李海当任组长。
  第二组负责巡视河源、梅州、肇庆、云浮市局,罗岳南任组长。
  巡视组成员由从省局巡视办、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法规处、流转税处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从省局其他相关处室或巡视工作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由省局巡视办负责。
  二、巡视检查的内容及时间
  巡视检查主要围绕各市国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
  (一)对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落实省局党组的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4.加强作风建设和"两权"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5.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6.省局党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重点是了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
  (二)对各市巡视时间及巡视事项年限
  1.对各市局的巡视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巡视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巡视时间。
  2.巡视检查事项的起止时限为2004至2006年。
  三、巡视检查的主要工作方式及要求
  (一)巡视工作的方式
  1.省局巡视办提前7天向被巡视单位的领导班子发出通知,告知巡视组抵达的具体时间、人员组成名单、具体需要准备的材料等要求。
  2.召开市局全体干部职工和各县(市、区)局局长参加的动员大会,说明巡视的目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公开巡视组联系电话和情况反映信箱。
  3.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工作汇报,多种形式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明查暗访。
  4.组织民主测评。
  5.召开座谈会。
  6.与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7.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9.受理巡视期间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访,对重要问题可进行深入了解。
  10.征求地方党政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等有关部门意见。
  11.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其他有关会议。
  (二)巡视工作要求
  1.巡视组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工作。巡视工作结束前,根据巡视情况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初步评价,并按巡视工作相关制度和程序向被巡视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交换意见,对涉及重大违纪问题的交换意见要经省局党组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交换意见。
  2.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巡视情况,撰写巡视工作报告。巡视工作报告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 在此基础上及时向省局党组汇报巡视情况。
  3.经省局党组同意,巡视办以书面形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通报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4.省局巡视办应按照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及时督促被巡视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被巡视单位要根据被巡视检查事项,认真做好准备,积极支持和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如实汇报情况,按巡视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6.被巡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巡视人员隐瞒检查发现的问题。
  7.被巡视单位的领导干部在被巡视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出差和休假,特殊情况需经巡视组组长批准。
  8.被巡视单位对巡视组发现的问题,必须正确对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9.被巡视单位要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整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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